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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“同命不同价”案一审宣判 受害人家长败诉
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6-13

  昨日上午,痛失爱女已经一年多的何青志夫妇,再次被触及心灵的痛处——备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媒体关注的我市首例“同命不同价”案(本报多次报道)在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,何青志败诉。

  何青志表示将上诉,为地下的女儿讨得“同命同价”。

  3少女“同命不同价”

  昨日,何青志和谌登兰夫妇接过判决书后,难掩心中的悲痛而号啕大哭。他们再次回想一年多前,女儿遭遇的那场车祸

 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,在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,早早就到农贸市场卖猪肉。此时,天尚未完全亮开,他们的女儿何源和两个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,结伴去学校。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,对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,车辆失控,发生侧翻,正好压住三轮车,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。

  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。而14岁的何源是农村户口,虽然从出生起就在郭家沱街道生活,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。

  赔偿符合当时规定

  “仅仅因为户口不同,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,这不是荒唐吗?”何青志夫妇很悲愤。

  为了给女儿讨一个公道,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,何青志夫妇四处奔走。次年11月1日,市高院施行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,提出有条件地“同命同价”。何青志夫妇犹如拿到了尚方宝剑,随后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、车主、司机等告到江北区法院。

  昨日,江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,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。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,且何青志夫妇已经全部得到赔偿,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。法院一审宣判何青志夫妇败诉。

  何青志表示要上诉。至于今后的生活,他表示妻子已不能生育,只有领养一个孩子,生活还是要继续。

  新闻背景

  从2006年1月起,何源和同学车祸遇难却遭遇“同命不同价”,经新闻媒体报道后,激起了社会上对“同命不同价”话题的大讨论。

  2006年3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,就重庆首例“同命不同价”案做出回应。民一庭庭长纪敏说,该案赔偿是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《解释》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,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,但这两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,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,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,根据两个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。

  2006年“两会期间”,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提交了一份《关于取消死亡赔偿城乡有别的建议》代表提案。

  今年3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,最高人民法院对“同命不同价”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,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“同命不同价”问题。见习记者唐中明

  

 

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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