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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出租屋内强奸少女还逼对方卖淫被判刑11年
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8-22

  两男子溜冰场认识两个女孩子,就欲将她们带去卖淫,遭到拒绝后一男子将其中一女孩强奸,后两女子被迫同意卖淫。近日,覃尊杰以强迫卖淫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

  被告人覃尊杰伙同刘军伟(另案处理)于今年1月20日在东莞市石碣镇四甲公园溜冰场认识了被害人邓某(女,17岁)和陈某丽(女,16岁)后,便合谋将邓、陈二人带去发廊卖淫。次日20时许,覃尊杰在上述溜冰场内强行将邓某拉至该镇庆丰西路某出租屋301房,不久刘军伟也将陈某丽带至该房。覃尊杰和刘军伟要求邓某和陈某丽到发廊卖淫,邓、陈不同意,覃、刘即以脱光她们的衣服、吹冷风、卖给他人等相威胁,邓、陈还是不同意。

  后覃尊杰于1月22日2时许强行将邓某拉到该出租屋403房,并让邓某脱衣服,邓不同意并哀求覃不要脱她的衣服,覃即威胁说要将邓卖掉,并强行将邓的衣服脱光,不顾邓的反抗,强行和邓发生了性关系,当日8时许再次强行和邓发生了性关系。当日10时许,覃尊杰又将邓某带到301房,和刘军伟再次要求邓某和陈某丽去卖淫,邓、陈二人仍然不同意,覃、刘即强迫邓、陈二人脱光衣服吹冷风,并以淋凉水、裸照、伤害她们家人等相威胁,后邓、陈被迫同意出去卖淫。

  随后,覃尊杰、刘军伟将邓某、陈某丽带到该出租屋一楼的无牌发廊内接客卖淫。同日,覃尊杰在上述发廊内被抓获归案,邓某、陈某丽亦被当场解救出来。

  近日,被告人覃尊杰犯强迫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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